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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流动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 19:39    点击率:

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流动人员分为如下几类:客座研究人员、兼职教授、进修人员。

一、客座研究人员

1.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人在课题被批准后即成为实验室的客座人员,在课题执行期间必须在实验室工作。

2.客座人员入室时,应先到实验室办公室报到,办理有关手续。

3.客座人员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项目合作者负责课题方面的事宜。

4.客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设备。

5.客座人员应积极参加实验室的学术活动,也可以召开专题讨论会,研讨本人的学术问题。

6.客座人员发表文章时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双方单位名称,而不是以实验室资助的形式注明。客座人员应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已被录用论文的最终稿打印件和电子版文件交到办公室,编入本年度实验室年报中。

7.如项目涉及成果保密问题,客座人员应与项目合作者签订特殊协议,按所签订的特殊协议有关条款处理。

8.客座人员在本实验室工作期间,不得从事与合作科研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擅自处理合作科研成果。

9.客座人员在本室工作期间需要出差或临时离室,均应征得项目合作者的同意。

10.客座人员的住房,采用人数少发放适当补助、人数多统一解决的办法。

11.客座人员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归还借用物品。

二、兼职教授

1.为了增进国内外学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扩大实验室的影响,从而把实验室建设成为在国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基地,本实验室特设兼职教授职位。

2.兼职教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内外大学或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担任相当于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者。

(2) 在国内外研究所从事研究工作,担任实验室主任者。

(3) 在教学、科研方面有深厚造诣,具有创新成果者。

3.申请兼职教授,需向实验室提供必要的个人材料(个人简历、成果介绍和近期发表的论著等),由室务委员会讨论聘请,上报依托单位湖北大学湖北大学人事处后,颁发正式聘书。

4.兼职教授自批准之日起任期三年,期满后室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5.兼职教授来实验室进行学术交流、讲学及合作研究等的有关费用,由邀请者、被邀请者及实验室协商解决。

6.兼职教授应积极为实验室献计献策,利用各种机会介绍和宣传本实验室的工作。

三、进修人员

为方便进修人员进入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学习,并规范对相关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室秉承“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面向国内外开放,欢迎广大科研人员、在读研究生来实验室进修。

2.凡外单位要求派员来实验室进修学习,应由派出单位出具公函向本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接受手续。

3.进修学习期满,应及时办理离室手续,如需延长进修学习期限,须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并补办延长手续。

4.进修人员必须遵守本实验室和依托单位湖北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