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人员管理制度 >> 正文

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2日 19:41    点击率:

为促进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固定人员的科研水平不断提高,保证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结构不断优化,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实验室每两年对实验室全体固定人员进行一次科研进展及研究成果情况考核评估。

2.考核评估工作在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由实验室室务委员会组织实施。

3.考核评估主要根据科研工作成果量化指标进行,基本要求为,至少完成以下五项指标之一:

(1) 副教授(副研究员)须在2年内至少发表2篇SCI论文。

(2) 教授(研究员)须在2年内至少发表2篇SCI论文,其中至少有一篇SCI论文IF≥2.0。

(3) 2年内发表1篇SCI论文IF≥5.0。

(4) 2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二等或以上奖励。

(5) 2年内获得1件授权发明专利。

4.对在两年期间科研工作进展达不到实验室平均水平或出现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情况者(如长期出国逾期不归者),将取消其作为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资格。

5.选择吸收实验室客座人员和流动进修人员中科研工作突出者作为新的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特别是要注重选择吸收年轻研究人员加入实验室固定人员队伍。

6.在实验室建设过程中,设置3~5个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的流动岗位,以保证能够随时、及时地引进或聘任优秀中青年研究人员。

7.涉及到人员调动的问题,由依托单位湖北大学人事部门积极配合解决。

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