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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09:16    点击率:

根据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为了促进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推动实验室与其它科研机构的联合,提高实验室研究人员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能力,提高实验室竞争力,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多层次、全方位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实现人才成长、人才活动与人才构成的国际化。

二、国际合作与交流类别

1.国际或区域性学术会议:重点是以实验室名义承办有届次、有影响的系列国际学术会议或重要区域性学术会议。

2.专家讲学、咨询与短期工作:实验室有计划邀请的国际国内著名学者的讲学、咨询,与课题紧密联系的国际著名学者来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

3.出国留学或研究:通过国家、学校、实验室遴选或对方资助,在国际著名高校或研究机构留学或研究。

三、支持程序

1.国际或区域性学术会议

教授或团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会议规模、基本情况、收支预算,实验室主任提请室务委员会讨论确定是否列入预算和支持力度。

2.专家讲学、咨询与短期工作

对象为国际著名专家(院士或诺贝尔奖得主或国际前200强学校的教授或终身教授),或国内知名院士,由教授或团队负责人年初提出计划,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后,列入预算,在预算范围内支持。

3.出国留学或研究

获得国家、对方资助的,一律积极推荐,并以公派形式向依托单位湖北大学报告;拟申请实验室经费支持的,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过室务委员会考核同意派出,方可支持公派派出。一般情况下,派出人员回实验室工作后,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实验室经费支持;取得了公认的特别突出的成绩,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可续派一年,续派期间仍按公派对待。

四、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按国家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五、其他

1.做好预算,专款专用,厉行节约。

2.计划外支持,经室务委员会讨论,并且支持强度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上级或其它来源的支持后,实验室和团队各承担一半。

3.评估检查(总结),过程控制,分析评估,效益优先。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