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围绕“酶资源挖掘与机理”、“酶设计与改造”及“生物催化工艺与酶工程”三个方面展开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打造集“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社会服务”于一体的一流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鼓励创新、锐意改革、优化配置、整合资源、强化服务,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运行的管理模式,逐步形成特色、高效、科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努力将其建设成为具有较大影响力,国内高水平的生物产业研究中心和开放性平台,成为湖北省乃至国家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育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努力提升湖北省生物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支撑产业发展能力,促进武汉市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发展,巩固湖北生物产业在长江中游地区的领先地位,推动湖北省乃至长江经济带生物制造产业的发展。
二、组织管理
1.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等文件精神,实验室依托湖北大学建设,接受科技部、湖北省科技厅管理和指导,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
2.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确定实验室的发展规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资金筹措与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评估实验室工作。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最高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指导凝练研究方向,规划实验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审议实验室重大学术活动与年度工作总结,审批开放课题基金,组织项目评审及成果评价等。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4.实验室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1人,全权负责实验室工作,副主任4人,配合主任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湖北大学推荐、聘任,报主管部门备案。
5.实验室室务委员会是实验室内部民主决策、考核的机构,由实验室主任负责,职责是审议室内重大事项和监督室内管理工作。实验室办公室是实验室综合协调部门,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开展服务管理工作。
6.实验室科研活动按既定研究方向,实行研究团队负责制,研究团队负责人(PI)对团队所开展的研究负责,定期向实验室提交研究进展,研究团队内部可设若干课题组。
7.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固定研究人员、流动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研究生、博士后及临时聘用人员等,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8.实验室建设运行过程中人员管理、科研活动、经费使用、资产管理等各项具体事宜按照对应管理办法执行。
三、研究项目管理
1.实验室的研究项目根据其资金与性质不同,大致分为自主课题基金研究项目和开放课题基金研究项目两大类型。
2.自主课题基金研究项目是依据《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结合实验室自身发展需要,围绕实验室的主要研究方向,支持实验室固定人员开展基础性、创新性科研活动,设立自主课题基金研究项目。
3.开放课题基金研究项目是由实验室制订指南,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成立课题组,签订合同书,相关研究成果归实验室所有,成果按合同书要求署名。
4.在满足实验室研究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实验室充分发挥科研平台作用,积极为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其它单位等提供科技服务。
5.凡由实验室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每年必须提交研究执行计划情况报告,根据项目工作性质和进展情况,提交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或阶段小结。
6.实验室定期组织相关课题执行情况检查,发现未能按计划执行或计划方案有问题时,有权暂停、调整直至取消资助。
四、经费管理
1.实验室的经费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湖北大学的拨款,以及争取的国家、社会的各类科研经费和社会各界的捐赠捐助。
2.各种渠道争取得来的科研经费一般由研究团队负责人具体负责,社会各界捐赠捐助款列入实验室开放运行经费。
3.实验室经费由实验室主任按年度提出预算,按上级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湖北大学相关规定使用,年终进行决算。
4.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湖北大学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由实验室直接使用、与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开放运行费、科研项目费和仪器设备费。
(1)开放运行费包括日常运行维护费和对外开放共享费。
日常运行维护费是指维持重点实验室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费用,包括办公及印刷费、水电气燃料费、物业管理费、图书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日常维修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改造费、公共试剂和耗材费、专家咨询费和劳务费等。
对外开放共享费是指实验室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设施对外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高级访问学者经费等。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基金经费。
(2)科研项目费是指重点实验室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和探索性自主课题基金研究等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3)科研仪器设备费是按照科研工作需求进行的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仪器设备购置;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专用仪器设备研制;为科学研究提供特殊作用及功能的配套设备和实验配套系统的维修改造等费用。
5.实验室专项经费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签字方可报销,实验室办公室负责统计实验室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固定资产管理
1.凡利用实验室建设经费、下拨的科研运行费等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实验室固定资产,应按照依托单位湖北大学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申购、采购、报销手续,任何人不得私自转让或据为己有。
2.实验室固定资产由实验室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实验室办公室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总账。
3.实验室的房产、行政办公室家具及设备、公共设施及设备、公共平台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管理。
4.各研究方向所辖科研用房内的办公家具、实验台柜、仪器设备由各研究团队指定专人具体管理。
5.实验室建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实验室办公室负责公共平台和共享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管理,对于大型仪器设备可委托研究团队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