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生物催化与酶工程相关领域内新理论、新思想和新技术、新方法的发展,加强国内外学术思想与人才的交流,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国内外学者和科技工作者来本实验室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1.资助范围
实验室从生物催化与酶工程领域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出发,针对国家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瞄准生物催化与酶工程领域国际前沿,开展原创性研究,旨在解决生物催化与酶工程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和疑难问题。
2.资助对象
具备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3.实验室接受具备下列条件研究项目的申请:
(1) 符合《指南》资助范围的研究;
(2) 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有望取得重要进展的研究;
(3) 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并具有基本的研究条件,有一定时间到本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4) 经费预算实事求是。
4.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一般具有博士学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5.基金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不得超过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
6.基金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下一年度的申请项目本年截止9月30日(邮寄申请书以投递日邮戳为凭)。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申请书》,非标准格式的申请不予受理。申请书(一式三份)寄送到实验室,同时发email到sklbee@hubu.edu.cn逾期申请书可顺延至第二年受理。
7.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目数,连同在研的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已获得资助者再次申请,申请书须附已资助项目的研究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和主要研究成果(一式一份)。
8.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或学术带头人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建议不予资助:
(1) 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3)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项目数,连同在研资助项目数超过两项;
(4) 与同类研究低水平重复;
(5)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 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或申请者不可能到本实验室工作;
(7) 申请经费过多,基金无力支持;
(8) 已从其它部门获得充足的经费;
(9) 申请者对已获资助项目,不执行开放课题基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且未按要求补正的,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未发表一篇论文或未取得研究成果的;
(10) 申请者的合作者中没有本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
9.实验室各研究方向的首席科学家负责同行评议工作。对通过初审的每项申请,选择至少两名实际从事研究工作、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思想活跃、熟悉被评项目学科领域国内外情况,学风严谨、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
10.实验室负责人在初审、同行评议的基础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审,提出客观的项目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提交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
11.学术委员会听取初审和复审报告,对所有申请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金额。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主管部门。
12.实验室主任于11月底签发评议结果,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13.课题负责人应于12月底前,在申请书的基础上,根据批准通知,认真填写《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会资助项目计划书》,并签署研究合同。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实验室,作为拨款和检查的依据。逾期不报,又不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的项目,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14.基金项目的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每年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指派专门人员对项目进行管理。
15.研究计划实施中,鼓励项目组对研究工作进行创新。涉及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报实验室审批。
16.项目负责人—般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离开研究岗位半年以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批准;离岗一年以上的按中止计划实施办理。
17.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不在本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负责人,每年度必须到本实验室作演示或报告,交流研究进展。对不报送《进展报告》,或工作无进展,或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逾期不纠正、补报的,终止资助。
18.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学术论文复印件及有关资料。
19.鼓励研究人员自带符合实验室方向的项目及经费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20.项目经费开支的范围及比例
(1)基金资助中与研究项目有关的业务费占70%(包括实验材料费、小型器材购置与加工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客座人员旅差费、学术活动费、辅助人员费、资料费等);
(2)实验室公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占20%(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零配件购买、仪器设备维修费、加工费等);
(3)实验室管理费10%(项目的评审、报奖、差旅费、耗材、维修等)。
21.项目经费的管理
(1) 项目经费按年度一次性划拨,在湖北大学财务开支和结算。其中第(1)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2)、(3)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使用,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2)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终止资助。
(3) 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来实验室工作的项目。为了确保研究工作的有效进行,须在《研究计划》中认真估算实验室公共设备的使用强度。在本实验开展研究的项目“公共设备的使用与维护费”按比例留存。
(4) 项目结束时如有结余经费,将由实验室全部收回,补充至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5) 对项目按终止资助处理的经费,剩余经费将由实验室全部收回,原发生经费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补充至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
22.基金资助项目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Funded by Open Research Fund Program of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Biocatalysis and Enzyme Engineering”,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需有至少一项成果在单位中标注有“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中文成果)或“State Key Laboratory of Biocatalysis and Enzyme Engineering”(英文成果),或者本实验室的合作者以共同第一作者或共同通讯作者出现。自带项目和经费在本实验室工作取得的成果或发表论文需注明“在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中文成果)或“This study was carried out in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Biocatalysis and Enzyme Engineering”(英文成果)。
23.基金资助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后续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24.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包括收集到的资料、研究报告、论文和专利的知识产权、相应软件等)归研究者、研究者工作单位及实验室共同所有。
2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