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保证科研教学工作的需要、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和投资效益,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1.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由研究团队负责人提出申请和采购计划,室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经费预算统一规划,统筹购买以及费用预决算。
2.实验室的所有仪器、设备和财产属于实验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据为己有。
3.实验室按照功能布局设置实验仪器共享平台,共享平台内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范围内共享,在满足实验室需求的情况下对外开放使用。
4.实验室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申请与确认
(1)由大型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向实验室提交申请书,由实验室根据开放共享设备的条件予以确认,商定后列入开放共享设备范围。确定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在实验室网上公布。
(2)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具有2个(含2个)以上学科可用的大型仪器设备。
②可供多学科使用的通用性很强的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5.共享设备使用收费标准: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各单位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依托单位湖北大学湖北大学审核批准后执行。
6.实验室共享平台仪器设备操作程序:实验室统一印制《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作为预约使用设备和经费结算的凭证。该表一式三联,使用时第一联由设备操作人员保存;第二联由设备共享管理人员保存;第三联由用户保存。
7.仪器设备应有运行记录,记录操作人员、日期、时间及运行情况等。若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失,操作人员应及时报告研究团队负责人,并组织修理、详细填写报告单,经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室务委员会查清原因,并作出相应处理。
8.仪器设备和实验装置的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所用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流动人员要在经过技术培训,经研究团队负责人允许后方可在固定人员的指导下操作或独立上机,并服从研究团队的统一安排。遇异常情况或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向设备负责人反映,妥善解决。
9.仪器设备使用者在使用完后须按操作规范关闭仪器设备,然后切断电源、水源,将各物品放回到原位,并做好清洁工作、锁好门窗。
10.各仪器设备要根据其包养、维护要求,进行及时或定期的干燥处理、充电、维护、校检等,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11.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不得外借实验室外人员使用,未经允许借给实验室外人员使用,如有损坏,由当事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任何人不管何种原因损坏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都必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1.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