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省部共建生物催化与酶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学术工作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学术管理工作的规范化,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造就一支学风严谨的高素质学术队伍,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适用于实验室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师生员工和在实验室或以实验室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上述各类人员应自觉遵守下列学术行为准则:
(一)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
(二)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纪律;
(三)坚持实事求是,恪守学术道德;
(四)发扬学术民主,加强学术批评;
(五)注重立德树人,倡导严谨学风。
第二章 学术道德
第三条 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自觉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第四条 正确对待科学研究中的名利,提倡个人利益与国家、民族利益相结合,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风气。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自觉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科规训,把学术价值作为衡量学术水平的标准。在科学研究中坚持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的浮躁作风和行为。
第六条 自觉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在填写各类课题申报表、报奖等材料的过程中应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条 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保护实验室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研究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行为。引用他人作品应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构成本人作品的实质部分,不能影响被引用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以翻译、改编、汇编、注释等方式使用尚处于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并发表的,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或出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并不得影响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参加作品创作,不得在作品上署名。避免一稿多投,严禁一稿多发。
第八条 实事求是地表述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贬抑或故意忽略他人成果以抬高或吹嘘自己。在学术争论中,应以理服人,不得谩骂、诽谤或进行人身攻击。在学术研究中,凡受到别人启发、帮助的,应以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表示感谢。
第三章 学术规范
第九条 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以下学术规范:
(一) 在科研项目的开题、论证阶段应做好充分的背景分析和查新工作。论文、专著应就所论证的课题概略地说明该领域他人的研究成果及研究现状。
(二) 凡在科研成果中直接引用文献资料,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观点、数据、论述,须注明来源;引用文献为图书,须注明书名、作者、版次、页码、出版社。引用文献为期刊,须注明篇名、作者、卷期、出版时间。所有引文须认真核对,中间有省略的,须打省略号。凡转引文献,须注明转引出处,不能把转引文献当作原始文献来用。凡仅通过中文译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献,须注明中文译文的出处,不能直接注明引自外文文献。完全没有阅读过的文献,不得列入参考文献。对形成自己观点的重要影响的论著,应列入参考文献。
(三) 图书出版时,应准确标明作者的创作性质,即准确界定“著”、“编著”、“主编”、“参编”、“译”、“校”、“注”、“资料汇编”等不同的创作类型。
(四) 为执行实验室任务或主要利用实验室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完成的专利技术、具有独创性的学术论文、著作、教材及其他文学艺术作品为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实验室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职务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实验室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实验室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实验室或其他组织、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可享有署名权。
(五) 职务作品发表时,应注明作者单位。合作作品的署名顺序、方式由合作作者约定。若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或司法等途径解决,不得影响正常的工作关系。
(六) 在科研立项、评审、验收和成果鉴定及奖励申报等活动中,应当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未经授权不得代他人签名,不得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姓名及相关资料,不得伪造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出具的证明。
(七) 在参与各种评审、论证、鉴定、评奖、学位论文答辩等学术评议活动中,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不得私自评议结果,按规章制度办事,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八) 凡承担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者,有义务遵守项目审批(合作)单位的相关规定、要求,有责任按期开展项目研究、接受中期检查、上报阶段成果、按时结题。因特殊情况(出国进修、重病等)不能按时结题者,应及时提供书面说明,并确保该项目在推迟的期限内完成,以免影响我校其他人员对该级该类项目的申报。
(九) 学术评议活动中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如夫妻、直系亲属、导师与学生、评议人提交的成果中的合作者等在学术评议活动中应严格回避。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十条 实验室科研人员、教师、学生在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的全部或部分,以或多或少改变形式或内容的方式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二)剽窃。行为人通过删节、补充等隐藏手段将他人的已发表或未发表成果不加以说明的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文献、数据、注释。故意选择性的忽略一些实验结果,或添加、伪造数据资料;没有依据的改动实验图表造成结论改变或误导读者的行为。
(四)不当署名。对研究未做出实质性的贡献、未参与论著的写作或对重要内容做修改,不能够对论著内容负责者,在论文或著作中署上自己的名字;将对论文做出实质性贡献者排除在共同作者名单内;未经他人同意,而在论文中署上其名字的行为。
(五)一稿多投。以完全相同或基本相同的两篇或多篇文章投寄到不同刊物发表;将一项研究工作拆成有高度相似性的两篇或多篇论文发表在不同刊物上,而相互间又不引用的行为。
(六)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未按照有关规定或学科管理惯例经过有关专家严格论证,或未经相关组织机构的学术论证,擅自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炒作研究成果,谋取个人或单位的不正当利益。
(七)论文代写、买卖。帮他人代写论文或找他人代写论文的行为,购买或组织出售学术论文或学术成果的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合法转让专利等其他技术成果的行为除外)。
(八)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实验室有关规定,将尚处保密范畴的学术相关内容对外泄露的行为。
(九)其他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认定的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对实验室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行为。